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本会名称: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;英文译名:Shanghai Meat Trade Association 。缩写SMTA。
第二条
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精神组建,为本市肉类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
本会宗旨: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,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,贯彻国家政策法令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,为振兴肉类行业,繁荣肉类市场服务。
第四条
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;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、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
本会住所:上海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
本会的任务是:
一、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政策法令,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制订“行规行约”,规范行业行为,提高企业信誉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,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,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三、调查研究肉类行业的经营布局、科技进步、产品质量、体制改革等事项,开展行业各项统计,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前景的建议,为政府编制肉类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。
四、搞好行业的信息工作,建立信息网络,帮助企业了解生产和市场的变化,开拓经营,发展业务。收集、整理、提供本行业的国内外信息,进行技术交流,开展涉外经济业务的咨询活动,参与研究涉外企业的资格审查,参与推动肉类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。
五、接受政府委托,拟订肉类行业生产技术规范,产品质量和生产卫生行业标准,及定点屠宰监督实施办法。
六、为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、市场营销、经济信息、企业管理、科学技术、政策法规、经营决策的咨询服务。
七、改革生产工艺、运用新工艺、新技术,发展新品种,参与科技成果的鉴定,组织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,促进企业注意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质量。开展质量检查活动,参与名、特、优产品的评定及伪劣商品的查处。
八、为企业培训各类人才,提高企业素质和文明经商水平。
九、积极参与全国性、地区性、地方性的肉类食品交流会、展示会、信息发布会以及组织会员企业经验交流活动。
十、开展国际交往活动,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、贸易、技术交流。
十一、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。
十二、法律、法规授权,政府委托的事项。
第七条
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:标准制定、行业管理、调查研究、信息交流、技术培训、业务指导。
第八条
本会活动原则:
一、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、遵守有关的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二、本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。
三、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。
四、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民主办会、自主办会原则。做到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、工作自主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
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,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;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。
二、承认本会章程。
三、自愿加入本会。
第十条
会员入会程序是:
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二、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。
第十一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一、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二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。
三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四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五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“行规行约”,维护行业利益。
二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。
三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四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报表。
第十三条
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。
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
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责权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四、决定终止事宜。
五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
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
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
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
理事会的职权是:
一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二、选举和罢免负责人。
三、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四、决定会员的除名。
五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六、决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。
七、根据会长的提名,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。
八、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。
九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十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十一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条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。
二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四、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。
五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四年,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
本会法定代表人由1名副会长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个人信用良好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开和主持理事会。
二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五条
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
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三、提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。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。
五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
本协会经费的来源:
一、会费
二、捐赠。
三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。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五、利息。
六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
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
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
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
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二条
本协会换届之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
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
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五条
本协会因故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六条
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七条
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八条
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。
第三十九条
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条
本章程经 2012年2月16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二条
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|